(2017)皖182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80号申请人: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桂祖凌,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莲,执行董事。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820元、执行费1071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