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101号原告: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主任:华葆芳。被告:XX,女,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白云区麒龙名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蕊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