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姝娜与沈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姝娜,沈世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830号原告:刘姝娜,女,汉族,1979年12月生,住淮滨县。被告:沈世民,男,汉族,住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刘姝娜诉被告沈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告沈世民发起诉书、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通知其到庭开庭,联系不到被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无法联系到被告,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姝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退还给原告刘姝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刚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