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芳与辽源市龙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02行初20号起诉人马芳,住所地辽源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马芳诉被起诉人辽源市龙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的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违法拆迁给起诉人赔偿损失4360万元;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人称,2007年9月1日,起诉人接到辽源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拆迁通知,起诉人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前后9次找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被起诉人推脱,以谁先办理排号在先,排上好的地段和楼号,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一直拖到9月29日,才和起诉人签订协议,在分配楼号时没有按程序操作,起诉人是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被起诉人在拆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暗箱操作,给起诉人强制分配六楼顶楼。起诉人分得住房后,因不合理分配,女儿患上精神分裂症。起诉人为了拆迁将丈夫的户口从河北迁到辽源市,放弃河北省土地,直接损失达到500万元。到2013年7月份,辽源市星河万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起诉人所在的居民楼加盖阁楼,因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起诉人女儿精神病再次加重。因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给起诉人女儿的身心造成的伤害及女儿精神分裂症后续的治疗费用,直接经济损失4360万元,故诉至法院。经查,在本案中,被起诉人辽源市龙山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