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长春市凯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长春市凯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凯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德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凯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