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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临沂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辛为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东川村东南1340米。法定代表人:陈继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4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山东京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6月1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