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麻长芝与公茂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长芝,公茂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103号原告:麻长芝,女,1943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沂源汇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茂志,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18号。法定代表人:董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玮玮,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麻长芝诉被告公茂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长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兆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迎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