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鑫月圆酒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丹东市振兴区鑫月圆酒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0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通远堡镇。委托代理人:吴喜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鑫月圆酒阁,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厚利,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鑫月圆酒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合计111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回款12100元(含诉讼费及利息),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060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