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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雪莲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小武、书记员文焱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1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车牌号二轮摩托车,在S316线63公里衡南县茶市镇贺新村路段与彭某某驾驶的湘D278**中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李某某从衡南县茶市镇街上赶集回家,途经S316线63公里茶市镇贺新村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湘D278**中型普通客车刮擦,发生摩托车倒地、被告人周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即到现场处理。经抽血送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4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谢凤德人民陪审员  刘 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