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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927李华与马其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马其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927号原告:李华,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飞,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其磊,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原告李华诉被告马其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华于2017年6月13日以与被告马其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