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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诉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197号原告: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甘李六路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1栋A座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42796J。法定代表人:黄四顺。委托代理人:周佳敏,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法定代表人:李大冲。委托代理人:陶子明、冯祥国,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鹏顺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