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西小甸后社与磐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西小甸后社,磐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西小甸后社,住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负责人:王龙贵,社长。被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法定代表人:于技群,该市代市长。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西小甸后社与被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职责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主文为:责令磐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六个月内对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西小甸后社的集体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作出了处理决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晏鹏审 判 员 于泉& # xB;审 判 员 吴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