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李红如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红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01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负责人胡宝安。被申请人李红如,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李红如诉讼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7323.81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红如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滨河西康城花园第9幢1单元26层12602号的房产(合同登记号:Y10028589预售许可证号:2008081)。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