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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209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庞天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庞天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09号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石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怡,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天海,男,1966年10月20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天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