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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陶幸福与安徽云韵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民韵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幸福,安徽云韵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民韵超市,王安民,郭江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39号原告:陶幸福,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安徽云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南园大桥头。法定代表人:王安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岳西县民韵超市,经营场所岳西县南园大桥头。经营者:王安民,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安民,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郭江梅,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陶幸福与被告安徽云韵商贸有限公司、岳西县民韵超市、王安民、郭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陶幸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幸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储焰代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