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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商忠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商忠友,宋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兰。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兰,女,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忠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井杰。上诉人李玉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玉兰牧业公司)、商忠友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玉兰、玉兰牧业公司、商忠友上诉称:本案是基于《转让协议》产生的,约定管辖应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性质为准。《转让协议》的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本案起诉案由也为所有权纠纷并非借款纠纷,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双方补充协议中主要涉及的内容为借款、抵押贷款等问题,没有明确因履行《转让协议》中的买卖关系发生争议的约定管辖法院,由于约定管辖与本案主合同的买卖关系无关,因此约定管辖不适用本案的转让协议引发的纠纷。李玉兰、玉兰牧业公司、商忠友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7)黑8101民初63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申请人宋井杰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上诉人宋井杰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一审起诉请求为:“1.确认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鼎瑞种猪场中存栏猪5915头归原告所有,价值500万元;2.要求将5915头存栏猪返还原告”。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多份合同和协议,其中与2014年12月17日《转让协议》有关的有两份协议书,分别为李玉兰(甲方)、玉兰牧业公司(甲方)、宋井杰(乙方)于2015年2月6日就《转让协议》履行问题签订的《协议书》和三方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书》没有约定协议管辖的合同条款,本案主要审查2015年2月6日《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是否产生协议管辖的效力。2015年2月6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也可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因2015年2月6日《协议书》系对《转让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故该份协议书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协议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约定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约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