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冰冰与谭立开、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冰,谭立开,刘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冰冰,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谭立开,男,194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秋菊,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冰冰与谭立开、刘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谭立开、刘秋菊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冰冰民间借贷纠纷款1261097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冰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谭立开、刘秋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立开、刘秋菊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立开、刘秋菊的工资收入,除工资收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610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5011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