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大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孟昭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原平市轩岗镇龙宫村。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天能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81执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