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信凌云、芦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凌云,芦萌,徐文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凌云,女,汉族,1989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萌,女,汉族,1980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审被告:徐文进,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信凌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信凌云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不动产纠纷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权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驿城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争房屋位于中原区,即合同履行地在中原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孟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