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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正美与张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美,张鲍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美,女,汉族,1967年2月8日生,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硝井村委会松树林组58号。被执行人:张鲍航,女,哈尼族,1981年9月9日生,住宁洱县茶乡路1号9幢2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杨正美与张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鲍航与申请人杨正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鲍航每月支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正美,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史 春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