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荣,李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126号原告:李建荣,男,1971年7月12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李金荣,男,1967年5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宁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荣与被告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荣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告李金荣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李金荣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荣撤回对被告李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李建荣承担(已交)。审判长 刘佳明审判员 孔广凤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