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锦旋、黎满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旋,黎满浓,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蓬达内港码头有限公司,陈真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旋,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满浓,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才,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春,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法定代表人:关永富。原审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潮连青年路芝山码头侧。法定代表人:陈锦旋。上述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蓬达内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码头自编8号码头。法定代表人:何涛。原审被告:陈真恒,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陈锦旋因与被上诉人黎满浓、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园公司”)、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广东蓬达内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达内港公司”)、陈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锦旋于2017年6月14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锦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锦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锦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春梅审判员 黎景欣审判员 刘邦中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月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