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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桂岺与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岺,男,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桂岺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83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70元,并承担受理费855元、执行费108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8360元,尚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受理费、执行费合计6133元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