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永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57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受理日期:2017年6月6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徐永平,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永福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徐永平酒后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至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往东埔旧沿海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永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4.88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徐永平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7年4月19日在石狮市祥芝镇大堡村一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徐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平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永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