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毛有玉与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有玉,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孟峰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652号原告:毛有玉,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张锋,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管忠志,经理。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高林枝,经理。第三人:孟峰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有玉诉被告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康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孟峰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有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有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有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原告毛有玉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人民陪审员 朱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