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与赵杰、范煜、乔冉、王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赵杰,范煜,乔冉,王志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48号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石家栏村。负责人:李玉海,该分理处主任。被告:赵杰,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告:范煜,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被告:乔冉,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告:王志杰,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与被告赵杰、范煜、乔冉、王志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范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栏分理处撤回对范煜的起诉。审判员 张雷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