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与宋泽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宋泽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3民初1268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庞平,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海,男,生于1966年2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该村民委员会村支书(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通,泸州市纳溪区白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泽,男,生于1964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泽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海、刘力通,被告宋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泽及时给付尚欠代建房屋款项43600元,并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照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根据国家新农村建设规划,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委托原告在龙古新村集居点建住房一套,面积202.5平方米,约定单价1200元/平方米,共计价款243000元,另加后花园代建款600元,合计全部价款243600元。竣工验收后,原告将代建房屋交付被告居住。被告截至2017年6月共交代建房屋款项200000元,尚欠43600元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及时付清欠款,并给付利息。被告宋泽辩称,已交房款200000元,尚欠43600元是事实,其不愿交付尾款的原因是房屋后院没有打地圈梁,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泽系原告打古镇龙古村一社的村民。原告根据泸州市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2年11月9日通过的泸纳发改投【2012】145号文件,在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一社龙古滩修建新村聚居点。2014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村住宅统管代建委托合同》,约定在龙古滩新村居民点建住房一套,位于4号楼右户,面积202.5平方米,单价1200元/平方米,共计价款243000元,另加后花园代建款600元,合计全部价款243600元。房款的支付方式为:报名登记时付房款的40%,主体完工时付40%,交房时付15%,交房后一年付5%。该工程于2014年11月11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了验收,2015年4月28日,通过了《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将代建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被告截至2017年6月共交房款200000元,尚欠436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泸纳发改投【2012】145号文件、《新村住宅统管代建委托合同》、催款通知、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其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在有上级合法批文的前提下,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在其位于一社的龙古滩修建新村聚居点是合法的。被告宋泽也是本村一社的村民,有权购买本村为村民代建的新村聚居点的房屋,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村住宅统管代建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代建款。双方约定交房后一年付清剩余房款,被告未在一年内付清房屋代建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得到支持。对于被告抗辩房屋的质量问题,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故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尚欠原告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代建房款4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6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9日起按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宋泽负担(原告已垫付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