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大怀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怀,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287号原告王大怀,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法定代表人郭正顶,大队长。原告王大怀诉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大怀负担。审 判 长 黄家前人民陪审员 张其华人民陪审员 马兴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 单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