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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御庄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御庄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事处屿上村。法定代表人:蔡俊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9号民防大楼12层。负责人:陈绍真,总经理。原审被告:蔡俊雄,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莆田市御庄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蔡俊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莆田市御庄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应当适用被上诉人与国旅(泉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由约定的管辖法院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蔡俊雄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国旅(泉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上诉人并非该合同主体,故该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效力不及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上诉人莆田市御庄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蔡俊雄的住所地均在莆田××××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