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38号申请人: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陈庄镇双岭村。经营者:史东兴,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明,河北霍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12号山水丽景广场SOHO商务大厦B座5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