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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黎河南与被告胡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河南,胡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93号原告:黎河南。被告:胡士平。原告黎河南与被告胡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黎河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河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河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黎河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