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黎河南与被告胡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河南,胡士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93号原告:黎河南。被告:胡士平。原告黎河南与被告胡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黎河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河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河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黎河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永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牵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