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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星晔诉程爱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星晔,程爱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5民初261号原告:申星晔,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职工,住长治市城区炉坊小区3号楼263室。被告:程爱星,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平顺县寺头乡寺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星晔与被告程爱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星晔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星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星晔负担。审判员  牛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