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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凤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荣,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39号申请人:张凤荣,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秀。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张凤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荣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570元,未实施保全,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