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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汉文与蒋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文,蒋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94号原告:李汉文,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蒋保俊,男,36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文与被告蒋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汉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