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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阙玲与李应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玲,李应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466号原告:阙玲,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李应前,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阙玲与被告李应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阙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阙玲以与被告李应前庭外和解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阙玲负担。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