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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王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144号之一原告: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乔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锡根、黄钊。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晗。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剑武。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负责人:蔡亚平。被告:王线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王线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被告已支付钢材款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杭州兰晨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笑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