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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春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付,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李春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春付和亲属牛某某在李春付家中喝酒,席间李春付喝了三瓶啤酒。当日20时10分左右,李春付酒后驾驶黑CA8X**号白色现代小型轿车行驶至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与东六条路沿江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春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李春付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人牛某某、焦某、袁某某的证言笔录,李春付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春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李春付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