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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廉英华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英华,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翌网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598号原告廉英华,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1号。法定代表人袁瑞青,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宏伟,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徐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京翌网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大厦406号。法定代表人吴翠红,南京翌网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廉英华诉被告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人南京翌网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廉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廉英华负担。审 判 长  郝莉坤审 判 员  魏法永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