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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桂香与袁金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香,袁金库,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61号原告赵桂香,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金库,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香撤回对二被告袁金库、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施宝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