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桂香与袁金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香,袁金库,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61号原告赵桂香,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袁金库,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香撤回对二被告袁金库、梨树县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颖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施宝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