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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志、孙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孙国庆,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72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71年6月23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媛,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杨志与孙国庆、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国庆在宁阳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号:62×××58)银行存款2300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