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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超与XX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XX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11号原告:韩超,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斌,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超诉被告XX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韩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超负担。审判员  谢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