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王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206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林,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亮,男,汉族,39岁,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