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辖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邻家云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邻家云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韩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9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榆东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靳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邻家云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法定代表人:赵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杰,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上诉人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邻家云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韩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4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被告韩杰主体不适格,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2016)冀0684民初字3248号民事裁定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邻家云商(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是因与被上人韩杰、上诉人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纠纷,而诉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上诉人河南瑞鑫塑胶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无权对本案原审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综上,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