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王盛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王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审40号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伟添,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岳泉,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盛辉,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闽宁蕉海渔执处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81项、第85项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 鑫人民陪审员 林宏斌人民陪审员 陈派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