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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技术工人,群众,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7年1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同日因吸毒被吴川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立案(本案),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康华德,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观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康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由覃巴往梅录方向行驶,3时27分,当车行驶至G325线吴川市海滨街道清源村路段时,碰撞同向由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050485),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8日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公交认字(2017)第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于自己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2.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没有逃逸行为,无主观恶意;3.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4.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桂L×××××号小型轿车由吴川市覃巴镇往梅录街道方向行驶。当日3时27分,陈某驾驶车辆行驶至G325线吴川市海滨街道清源村路段时,碰撞到同向由被害人林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050485),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吴公鉴字﹝2017﹞02058号)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公交认字﹝2017﹞第031号)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陈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林某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梁某、陈某1、陈某2、李某、麦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现场检测报告书;9.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10.户籍证明;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3.收据。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据附案证据反映,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本院庭审中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将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积极履行以抢救被害人为核心的各种义务,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则会对其从重处罚。3.附案证据吴川市公安局海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吴公海边证字﹝2017﹞第2号)显示,经查询公安相关业务系统,暂未发现被告人陈某有犯罪记录在案,即其属初犯,本院将会对其酌情处理。4.据前查明的事实可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林某确已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但陈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未达成和解,亦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希望双方当事人能端正态度、正视问题,早日达成和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车辆损坏,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且其未与被害人进行调解,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情节比较恶劣,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经查,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偏重,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将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人民陪审员  张伟莲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