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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田林县旺盛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晓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县旺盛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34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旺盛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田林县乐里镇绕城路富源小区。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锋,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省博白县新田镇马田村周廉垌队16号。申请执行人田林县旺盛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10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李晓锋支付混凝土款316180元、违约金31618元,诉讼费7716元,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锋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号也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一次性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029执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王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