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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与青川马鹿弘鑫页岩机砖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青川马鹿弘鑫页岩机砖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173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青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906001982J。法定代表人:任志,系该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勇,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川马鹿弘鑫页岩机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川县。法定代表人:王全刚,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青川马鹿弘鑫页岩机砖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88.00元,减半收取4494.00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青川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玲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