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福昌与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昌,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4号原告张福昌,男,194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昌与被告王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昌撤回对被告王旭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