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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恢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马廷坚、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马廷坚,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被执行人马廷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惠城南环二路华强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49321-8。法定代表人马廷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廷坚、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廷坚、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廷坚、惠来县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