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字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梁宗玉、韩应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宗玉,韩应武,张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字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宗玉,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韩应武,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宝霞,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宗玉与被执行人韩应武、张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楠 来源: